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澜沧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澜沧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怀疑妻子周**与本寨子村民被害人张**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意欲报复殴打张**。当日11时许,王某某预先准备木块,骑摩托车途经**乡**路段时,路遇骑摩托车对头过来的张**,王某某骑摩托车追逐并将张**撞倒在地,随后持木块追打张**,并拳脚殴打张**,造成张**牙齿、右脚脚面、腿部不同程度受伤。2019 年11 月18 日,经澜沧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张**的伤情进行鉴定,张**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双方达成赔偿谅解,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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