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底,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村村民李某某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在兰陵县**镇**村南私自建设一炼油厂并雇佣他人生产。2019年7月15日对该小炼油厂进行查处时发现,该炼油厂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油泥堆放在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及地面上,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无防渗的土坑内。油泥估重约7吨,油泥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废物代码为900-213-08(废矿物油再生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沉淀残渣、过滤残渣、废过滤吸附介质),危废特性:毒性(Toxicity,T)、易燃性(lgnitability,I)。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是否参与炼油厂厂房设计、建设不清、参与生产的情况不清、处置的油泥数量不清、获利情况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