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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6017,汉族,初中文化新疆盐湖制盐公司热电厂退休工人户籍住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号**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达坂城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26日被达坂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盐湖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前,趁被害人院某某下棋时,将被害人院某某裤兜内的一部金色苹果6splus手机盗走,占为己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获取被害人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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