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2********6017,汉族,初中文化,新疆盐湖制盐公司热电厂退休工人,户籍住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达坂城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达坂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盐湖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前,趁被害人院某某下棋时,将被害人院某某裤兜内的一部金色苹果6splus手机盗走,占为己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获取被害人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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