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30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2月20日,段某某(已起诉)伙同其妻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窜至长沙市高新区步步高梅溪新天地“当当书院”,趁书院管理人员不注意之机,盗走书院内53本新书,涉案书籍价值经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物价鉴定,价值3187.84元;
2、2020年5月9日,段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窜至长沙市高新区步步高梅溪新天地“当当书院”,将书院内19本新书的塑料膜拆开,准备将这些拆封的新书盗走时,被书店工作人员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两次所盗书籍的品类、册数缺乏证据印证,被盗书籍的价值金额不能查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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