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451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村**路**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3月18日被普陀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拘留不执行。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区六横镇沙涨线公路、长涂村盗窃作案3起,窃得空调外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本区六横镇沙涨线公路金润石油南侧的废品堆场管理房,窃得“PHILCO”牌空调外机1台(价值人民币100元),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10元。
2.2020年3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本区六横镇长涂村上长涂路口,见该处的搅拌机无人看管,便将搅拌机上的水泵(未折价)撬下欲窃走,被当场抓获。
3.2020年3月3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本区六横镇沙涨线公路金润石油南侧的废品堆场管理房,窃得“扬子”牌空调外机1台(价值人民币110元),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邹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部分系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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