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长春市朝阳区**医院护士,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村**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长春市宽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康平街华丽超市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美动态牌裙子一件、上衣一件、连衣裙一件,总计价值人民币388元。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金枪鱼罐头8个,价值人民币60元。
2.2019年12月2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康平街华丽超市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绿色卫衣一件,价值人民币65元。
3.2019年12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康平街华丽超市盗窃被害人李某丙只松鼠坚果礼包一盒,价值人民币43元。
以上合计556人民币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购买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
2.被害人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庞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证协助书、价格认证结论;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初犯、已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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