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75********,苗族,初中文化,惠水县***镇**村村民委员会文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喝酒后回家,因找不到钥匙进不了家中,就来到惠水县**镇**村**寨其堂兄王某乙家坐,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家中无人后,王某甲将王某乙放在二楼卧室床头的1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王某乙退赔了盗窃所得的1000元,取得了王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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