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天津市**轮胎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路**公寓**号楼**门**室,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达到招揽客户、为本公司获得利益为目的,当唐山一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维修公司”)经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向其提出虚假提高轮胎销售价格,然后将差价部分返还杨某某时,王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8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采取上述方法帮助杨某某职务侵占汽车维修公司公款15万元。
案发后,王某某将帮助杨某某侵占的赃款全部退还给汽车维修公司。汽车维修公司对王某某表示谅解,要求司法机关对王某某从宽处理。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民营企业负责人,只是为留住客户、为本公司取得利益,才配合杨某某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其在本案中起帮助和次要作用,是从犯;王某某未直接得到利益,所侵占的15万元全部归杨某某所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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