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汉族,专科文化,原湖南**国家粮食储备库财务科出纳,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8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1月至2005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自己担任原湖南**国家粮食储备库财务科出纳,负责管理单位资金的工作便利,多次挪用该单位资金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使用。2005年5月10日,原湖南**国家粮食储备库财务科即将对该单位资金和财务凭证进行核查、对账,王某某因无力还款,遂出逃至外地躲藏,直至2019年8月16日被抓获归案。经审计,王某某挪用资金总额为180327.33元。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全部挪用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资料,工人招工登记表、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小港粮库职工身份、工龄认定审核表、证明、关于对王某某除名处理的通知、证明,会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岳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对王某某侵占公司资金数额进行审计的函、中央储备粮岳阳**有限公司的复函,关于王某某一案的意见书、还款计划安排、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姜某某、黄某某、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湖南省岳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报案材料;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专审字(2020)第***号审计报告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