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广州市**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住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6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因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遂安排江**(另案处理)找发票。江**通过周**(另案处理)联系到杨某某(已起诉),经商量,双方确定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通过杨某某从岳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江**将该情况向王某某汇报,王某某表示同意。

2015年7月,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公司通过杨某某从岳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601484.28元,税额232694.33元,并全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锦欣公司已将抵扣的税款232694.33元作进项转出,补缴了全部税款。经审查核实,至案发时广州市**有限公司能正常生产经营,按时向国家缴纳税款,并解决了20余人的就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企业登记注册档案、营业执照,伪造的购销合同、送货单,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江**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