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株洲市**有限公司停薪留职职工,现住在双峰县**村**组(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乡**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双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办理了“席某某被诈骗案”,其中涉案嫌疑人有朱某甲、陈某、彭某某、朱某乙、朱某丙等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通过以帮朱某甲、陈某、彭某某、朱某丙找关系疏通案情为由分别从朱某甲的父亲朱某丁以及朱某丙的手中诈骗钱财。
1.2015年4月25日,朱某丙因涉嫌诈骗罪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朱某丙被株洲警方指定监视居住,2015年6月11日朱某丙被株洲警方从指定居所释放。与朱某丙同案的朱某乙因检察院不批捕被株洲警方变更为取保候审。在指定监视居所外,王某甲与朱某乙的姐姐等人一起接到朱某丙和朱某乙,王某甲当场表示朱某丙和朱某乙两人被株洲警方释放是其找了关系。2015年6月12日,朱某丙和朱某乙前往株洲公安机关时,王某甲找到朱某丙和其妻子邹某某,称为朱某丙和朱某乙两人找关系花费了2万元,让朱某丙出1万元。当日中午王某甲与朱某丙夫妻以及朱某乙等人在餐馆吃放时,王某甲让朱某丙用红包包1万元,称是交给上面的人。于是邹某某通过其公公朱某戊农行卡取现1万元,并用红包包好在餐厅交给了王某甲。2015年6月15日,朱某丙和其妻子一起去株洲找王某甲帮忙到公安机关领取法律文书和个人物品,王某甲以帮朱某丙办理监视居住文书以及领取个人物品需要打点办案民警为由让朱某丙出2万元,并威胁朱某丙如不打点办案民警则会出事,邹某某便拿出了1.5万元给王某甲。2015年7月3日,王某甲约朱某丙到株洲见面,朱某丙、邹某某在株洲与王某甲见面后,王某甲提出让朱某丙交8万元的保证金,王某甲谎称8万元保证金是交给领导的,还向朱某丙承诺保证金会有退还,表示若不缴纳保证金出了事情不负责。朱某丙与王某甲协商后交了5万元给王某甲,同时询问王某甲是否可以拿到监视居住文书和个人物品,王某甲都表示没有问题。过了一两天王某甲联系了朱某丙,谎称上面的领导不同意必须要缴纳齐8万元保证金,于是朱某甲和其妻子在娄底南收费站附近又给王某甲3万元现金,王某甲在收到钱后让朱某甲和其妻子不要对任何人提及此事,连律师都不能说。2015年7月6日,王某甲将朱某丙叫到株洲,提出要5万元打点上面的领导,如不打点随时可以收监。2015年7月7日,邹某某通过其公公朱某戊农行卡向王某甲的农行卡转账5万元。
实际上,朱某丙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警队是直接从指定居所释放并未变更任何强制措施,而王某甲却以帮忙找关系和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朱某丙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2.2015年6月时,王某甲通过朱某乙联系上了朱某甲的父亲朱某丁,谎称自己认识株洲市公检法机构的大领导能帮朱某甲放出来,于是2015年6月26日朱某丁和贺某某、王某乙前往株洲市,并在李少光的陪同下与王某甲达成第一份委托书。委托内容有王某甲为朱某甲、陈某、彭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保证朱某甲、陈某、彭某某不再被关押,退还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小车和百分之七十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在签订协议后必须15日内办成,所有委托事宜包干费用120万元。2015年6月28日朱某丁通过王收年的银行卡将120万元转到了王某甲的银行卡上。2015年7月17日王某甲将该120万元退回了王收年的农行卡上,并谎称大领导没有回来事情办不了。王某甲之所以将钱如数退还给受害人朱某丁目的是获取朱某丁的信任。王某甲虽退还了受害人朱某丁120万元,但却以请客花销为由向朱某丁索要了2万元现金。
2015年7月20日,王某甲与朱某丁在株洲市签订了第二份委托书,王某甲对朱某丁谎称大领导回来了事情可以办好。此次协议内容还是为朱某甲和陈某 以及彭某某三人办理取保候审和退还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王某甲更是在委托书上力争朱某甲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法院判决,且最坏判决结果为缓刑等。2015年7月20日这次委托协议,原本签订时是135万元包干费,但朱某丁因家庭经济问题只付了120万元给王某甲,还是通过王收年的农行卡转到王某甲的农行卡上。王某甲在骗得朱某丁120万元后,还几次向朱某丁谎称可以到看守所去接人,致使朱某丁和其妻子贺某某几次到株洲看守所接人但都没有接到,王某甲也一直未兑现签订的委托书。2015年8月份,受害人朱某丁为帮儿子朱某甲找王某甲疏通关系在外欠账后被债主上门追债,朱某丁向王某甲要求退钱,王某甲并不同意,后在朱某丁和其妻子的多番催促下退还了受害人朱某丁20万元。
2015年10月21日,因王某甲一直未履行委托书上内容也未退钱,王某甲在朱某丁和其妻子催促退钱的情况下与朱某丁签订了第三份协议,协议内容为朱某甲和陈某以及彭某某最坏判决结果是缓刑,并于2015年农历年底前释放回家等,包干费还是120万元,协议规定朱某丁必须生效判决并在朱某甲等三人释放后将剩余的20万元支付到位。到了2015年农历年底时王某甲还是没有履行协议,在受害人朱某丁的催促下王某甲这才又退还了20万元。2016年l0月14日,朱某甲和陈某以及彭某某为取得涉案当事人的谅解需要退赃,王某甲是在朱某丁的反复要求下才帮忙退赃39999元。
实际上,2015年6月11日,朱某甲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6月12日陈某和彭某某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居依法执行逮捕,期间王某甲也并未聘请任何律师为朱某甲、陈某以及彭某某进行辩护。2016年10月26日朱某甲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彭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王某甲骗得朱某丁120万元后,退还了40万元给朱某丁,为朱某甲、陈某、彭某某缴纳罚金11万元,还为朱某甲等人退还赃款39999元,另朱某甲被株洲警方抓获后自残产生医药费37928.27元未查实支付人的真实身份,故王某甲共计从受害人朱某丁手中诈骗了60多万元。
2019年10月11日,王某甲退还朱某丁、朱某丙两人共7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双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双峰县公安局认定王某甲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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