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56********,汉族,大学本科,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4月29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3日,袁某某 (已判决)利用肃宁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伪造30户低保户,五保户虚假入股资料诈骗国家扶贫资金35.8万元,经查,袁某某伪造申报材料中的部分文书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起草。现袁某某已经退还该35.8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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