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2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某某、吴某某,湖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报案人刘某某所在的湖南**有限公司正在申报石门县**峰**的**深加工产业园项目,为了项目的申报手续顺利审批,刘某某经石门县易家渡人陈某某介绍认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某自称是国家安全局的工作人员,在中央有关系,可以帮其公司办理好申报**深加工产业园项目的手续,但需要刘某某出资保障其活动经费和日常开销。2014年1月11日,王某某要求刘某某在常德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银白色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轿车,价值人民币143800元(车牌号码:湘******,机动车登记人:王某某)。2018年1月11日,王某某将刘某某购买的供其使用的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轿车以61800元的价格变卖至常德市金顺精品二手车市场。2013年至2015年期间,王某某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多次骗得人民币18万元。现已查实,王某某在2013年到2018年期间,共从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8万元,价值143800元的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轿车一辆。该王归案后已退还人民币2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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