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县**镇**村**号。2016年6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闫某某承包了本市东城区欧亚路东段“东方名郡”建筑工地的打桩工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跟着闫某某在工地干活,主要工作是指挥打桩机。2016年6月27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铲车操作资质的情况下,在“东方名郡”建筑工地操作铲车给打桩机加油的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将在现场作业的工人李某某当场轧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被害人积极抢救,同时又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与车主一起共赔偿被害人家属7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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