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公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乡**村**屯。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5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6月27日两次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7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8月9日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法律规定发生变化,2019年12月2日撤回起诉,同年12月9日寿光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12日,王某某明知王某甲非法销售肉毒素,帮助相关产品的包装和收发快递包裹。
本院认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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