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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93********,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住江城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5日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冯某甲(另案处理)在普洱市思茅区南正街金城酒店旁的岩温版纳烧烤店吃烧烤喝酒时发生纠纷。2019年8月5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去到普洱市思茅区**街**号**楼冯某甲住处使用一根木棒将冯某甲打伤,冯某甲的父亲冯某乙在拉劝王某某与冯某甲过程中手指受伤。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甲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冯某乙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8月9日,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租房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玉某某、岩某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甲、冯某乙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检材记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对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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