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5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交城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小区**号楼**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交城县公安局立案侦办交城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交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其在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作为**服务站**,仅将自己直系亲属的资金240万元存入公司,从中赚取提成,在案发后积极将提成所得予以退还,且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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