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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常德市**电器有限公司、湖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汉寿县,现住常德市鼎城区**花园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1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2日、3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4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26日、2020年5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了推广宣传自己经营的常德市**电器有限公司与同案人田某某商议后,由田某某作为法人代表成立了湖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宣称客户只要交纳22000元订金,并连续在朋友圈三个月发送某某电器的广告后,就可以购买一台价值15万元左右的汽车,且只要在朋友圈每天连续发送某某电器的广告三年,三年期间的汽车贷款月供均由某某电气公司负责。

某某汽贸公司将吸引的群众交纳的购车订金,除部分用于购车花销外,大部分资金被王某某用于投入其控制的某某电器经营中。2018年7月,田某某因与王某某发生矛盾离开某某汽贸后,王某某又安排同案人张某某负责管理尊汽贸,并在社会上大肆宣传,收取群众交纳的购车订金,但其所收取的资金并未用于某某汽贸的经营中,全部被同案人王某某用于某某电器的经营。从而导致2018年11月,某某汽贸公司资金链断裂,涉及人数400余人,资金1000余万元。张某某作为某某汽贸的负责人,在某某汽贸以购车为由大肆收取社会资金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宣传、推广作用,且吸收的资金均通过二人的账户进入到王某某的相关账户或者按照王某某的安排,转入王某某指定的不是与某某汽贸经营相关的其他无关人员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第一,现有证据证明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某某电器有4000万的首轮股权兜底承诺书,则王某某在推广购车优惠活动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不能证实,不能排除王某某推出的购车优惠活动是经营活动的合理怀疑,因此认定王某某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存疑;第二,因王某某在推广购车优惠活动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不能证实,故暂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诈骗罪存疑;第三,现有证据表明王某某挪用资金可能是单位行为,而挪用资金罪中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同时,缺乏王某某挪用资金谋取个人利益的证据,难以认定其行为系“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认定王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存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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