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住蒙自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1日释放。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10年1月8日、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景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3月,被害人罗某甲因资金紧张向袁某某(另案处理)借高利贷1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月息8分,后罗某甲未按时偿还其向袁某某借的资金。2015年8月26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和李某甲(另案处理)指使李某乙(另案处理)、万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尹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王某甲、张某丁(另案处理)、“胖子”(身份未查清)将罗某甲带至景谷**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谷**担保公司)、“**”农家乐、景谷县森林大道景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房间等地点,对罗某甲实施非法拘禁长达25小时。实施非法拘禁期间,张某丁在景谷**担保公司内殴打罗某甲的面部两巴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谷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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