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27日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巴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元,同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巴彦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经巴彦县公安局决定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省**厅发布《**省2020年禁渔期通告》,规定松花江三岔河口至同江段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为禁渔期。**县**局将上述通告内容在松花江乡排灌站等处予以通告。
2020年7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渔具“地笼”到松花江排灌站附近的松花江支流处下网捕捞,在2020年7月20日上午4时许王某某在此处起网时被联合执法的巴彦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和**县**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长度为22.5米的渔具一条,田螺20.4斤。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鉴定,该渔具属散布倒须笼壶类,学名为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属于我省禁止使用的渔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松花江乡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省**厅关于**省2020年禁渔期通告、通告张贴照片、黑龙江省渔业渔政管理局证明、巴彦县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渔具类型鉴定申请书、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关于委托鉴定结果的复函;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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