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2********,汉族,本科毕业,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少室南路**号院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国家发行的中国体育彩票排列三和福利彩票3D为依托,自设投注规则、吸引彩民投注,收取彩民资金并通过银行卡、微信等方式将资金支付,依中奖情况根据输赢向彩民兑付奖金,并从中牟利。经鉴定王某某非法经营金额为174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同案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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