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6319,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河南省光山县**乡**村*寨。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0月1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获得烟草准运证的情况下,多次帮助汪某某等人运输烟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30日,汪某某伙同骆某某、谭某某窜到福建省武平县**镇,花4.4万元人民币从该镇居民钟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6000多公斤烟叶,租用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的货车将烟叶运至湖北省五峰自治县**镇。
2.2018年8月4日,汪某某伙同骆某某从石门县出发窜到福建省武平县**镇第二次联系钟某某购买烟叶,8月6日,某某和骆某某花4.4万元人民币从钟某某手里购买了5000多公斤烟叶,继续租用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的货车将烟叶运至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镇**村。
3.2018年8月19日,汪某某安排骆某某从石门县出发到福建省上杭县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烟叶,8月20日晚上,骆某某花了4.1万元从李某某手里买得5700多公斤烟叶,继续租用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的货车将烟叶于8月21日晚上运至湖南省石门县**乡**村。
4.2018年8月30日,汪某某窜至福建省上杭县联系李某某购买烟叶,当晚就花4.9万元人民币从李某某手里买得了5500多公斤烟叶,继续租用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的货车将烟叶运回运至张家界永定区**镇**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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