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7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307083492,汉族,初中文化,住汉寿县辰阳街道席家嘴社区大杨5组60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5月27日被汉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汉寿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熊某某在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周某某从向从明处购买的位于岩汪湖“七荆障”的一批杨树包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砍“吨位”。1月14 日左右,熊某某带王某某、夏某某等人到外洲“七荆障”看杨树、点“界址”时,将胥某某与之相邻的一批杨树点到“界址”内,并约定熊某某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再将这些杨树一次性转卖给他们。2020年1月19日,熊某某以周某某合伙人的身份向汉寿县林业局申办了向从明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该《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注明:姓名为向某某,采伐地点为“七荆障”,采伐面积为8.4公顷(126亩),采伐蓄积为171立方米,出材量为120立方米。然后,熊某某将这张《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给了王某某。2020年1月20日, 熊某某将他所指点的杨树以213800元价格一次性转卖给王某某等人,并与他们签订了《杨树转让协议》。后来,熊某某又以向从明跟他“扯皮”为由,又向王某某等人增要了1.9万元。2020年3 月11日左右,王某某等人雇请罗某、顾某等人将熊某某转让的杨树砍伐完毕,共计砍伐500多吨,一共卖了305400元钱,除去砍伐工钱,王某某等4 人每人获得5600元。经林业技术鉴定,王某某等人在“七荆障”砍伐林木的树种均为杨树,总面积为165.3亩,总株数为2070, 总立木蓄积为537.3798 立方米,总材积折合为375.5377立方米,总经济价值为:338549元;其中属于原向从明的林木1289株,面积126 亩,立木蓄积349.0811立方米,折合材积244.3568立方米,经济价值为219921元,属于胥某的林木781株,面积39.3亩,立木蓄积188.2987立方米,折合材积131.1809立方米,经济价值为118628元。故熊某某在周某某和胥德龙不知情的情况下盗伐林木537.3798立方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366.3798立方米。
汉寿县森林公安局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寿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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