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19年12月10日、11日,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刘某甲、刘某乙将上蔡县**镇**村南孙某某养殖场内栽植的杨树砍伐63棵,折合活立木蓄积为:20.2397立方米。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事实与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一致,但根据2020年7月1日新实施的《森林法》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上蔡县林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显示,其所砍伐的树木区域不属于林地,因此,王某某未办理砍伐证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其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一犯罪特征。其行为发生在新《森林法》实施之前,依据刑法总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适用新《森林法》评价。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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