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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56********,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本院决定,于2020年81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凤冈县**镇**村**组刘某某处以100元每株的价格购买了10株马尾松,该10株马尾松系刘某某侄儿刘某甲家所有,因离刘某某家房子较近,影响到房子的安全,故委托刘某某处理。在刘某某到村委会出具危树证明后,王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以300、200元一天的价格聘请工人任某某、刘某乙进行了采伐,采伐后将树下成2米、2.9米的木材。后在将木材运输回家途中被凤冈县绥阳镇综合执法局查获。经鉴定,王某某涉采伐的10株马尾松折合蓄积11.8598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3084元;被扣押的木材57件已按规定拍卖,所得收入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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