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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性别: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83********,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贵州省台江县**乡**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民工到台江县**镇**村“**”(地名)山林采伐杉木,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界限采伐他人杉木119株。经台江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鉴定,被砍伐的119株杉木的立木蓄积为10.9061立方米。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王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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