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504221970********,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巴林左旗林东镇**村**组,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5月09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05月0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06月08日退回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07月0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09月23日,林东镇**村委会将**林地和林木承包给刘某某,刘某某承包后将该地块树木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办理林权证,2007 年11月15日李某某办理采伐许可证将树木采伐,2008年03月16日,刘某某将该地块转包给赵某某,赵某某在该地块造林没有成活,一直种植农作物。2018年04月赵某某因在该地块种植农作物被举报,2018年06月19日,赵某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森林公安侦查过程中在该地块栽植榆树幼苗,2018年04月14日,赵某某为减轻处罚自愿解除与**村委会承包**林地合同。
2018年04月25日,林东镇**村委会将该地块向外发包,王某某中标,**村委会与王某某签订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承包合同采用竞标方式,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林地经营权的林地用途承包地块只能植树造林,保护生态环境,乙方交付给甲方一万元作为抵押金,三年内成活率必须达到70%,如果三年内达不到所规定的成活标准一万元抵押金将不再支付给乙方,林地将进行另行承包拍卖。承包合同约定3年内栽植果树。承包后,王某某在赵某某2018年栽植的榆树幼苗树沟的基础上进行了土地平整修梯田,2019年05月10日,王某某在未办理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地块的榆树幼苗雇用钩机和铲车推毁,在平整过程中将赵某某栽植的榆树幼苗给推毁了。
2019年12月02日,根据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左林草资字(2019) 2号鉴定意见,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林东派出所对王某某在巴林左旗林东镇**村**林地内打井修路地块占用林地1.43亩,立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另案查处。
2019年12月10日,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召开集体通案会议,经集体讨论,对王某某在**看护房南山推毁榆树幼苗地块27.82亩,榆树幼苗1280株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滥伐林木罪,并成立专案组调查该案。
2019年12月02日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左林草资宇( 2019)2号鉴定意见:1.王某某在林东镇**村**推毁林及地块总面积为31.91 亩,其中;推毁平整防护林4.35亩,(其中:推路1.05亩、平整新造林地块3.31亩),推毁平整用材林25.21亩,{其中:平整新造林地块24.51亩、(包括机械碾压2.64 亩),推路0.38亩、推毁原保留梯埂(榆树、山杏)0.32亩}。2.现场核查了8.39亩样地,在样地内保留(2018年栽植的)榆树386棵(平均每亩46株),王某某推毁(2018年栽植的)面积24.51亩,推算面积内存活榆树苗1128棵,推毁(2018年栽植的)防护林面积3.31亩,推算面积内存活榆树苗152株,合计推毁2018年栽植的1280株榆树。3.榆树苗根茎0.5-1cm,高度20-50cm,个别高有80cm的。即:王某某在林东镇**村**推毁林及占用地块总面积31.91亩,其中:非林地用地2.35(不在林保范围内)、推平防护林4.35亩,用材林25.21亩,推毁2018年造榆树苗1280棵。注:修路、推土及打井地块总面积3.78亩。其中在林权证范围内1.43亩,其他2.35亩不在《林权证》及林保范围内。2019年12月11日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左林草资字(2019)2-1号出具补充鉴定意见:1、现场核查了8.39 亩样地,在样地内保留(2018年栽植的)榆树386 株,平均每亩46株,王某某推毁(2018年栽植的)防护林面积3.31亩,推算面积内存活榆树46株X3.31亩=152株,推毁(2018年栽植的)用材林面积24.51亩,推算面积内存活榆树46株X24.51亩=1128株,合计推毁2018年栽植的1280株榆树幼树。2、根据2007年李某某申请办理的采伐证编号6079593号(采伐林地位置图)中的GPS 拐点坐标:王某某推毁平整、碾压地块24.83亩在采伐地块位置范围内。3、根据2007年李某某申请办理的编号6079593 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档案中的《赤峰市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四、更新造林设计:更新时间2008.5,更新面积112亩,更新方式人工,更新林种用材林,更新树种杨树,整地方式(规格)开沟,造林配置(规格) 2X4,亩造林株数83株,苗木来源自筹,苗龄1年。根据更新造林设计中的亩造林株数83株与2019年6月15日,现场核实的每亩存活46株数计算,赵某某2018年造林成活率为55.4%。4、左林草资字(2019) 1号文号更改为左林草资字(2019)2号,此文号为左林草资字(2019) 2-1《关于王某某在林东镇**村推毁及占用林地地块面积及地类的调查意见》的补充鉴定意见。5、推毁原保留梯田梗(榆树、山杏)0.32亩。是原有的梯田梗推毁平整地块,原有树种榆树、山杏,该地块不在赵某某2018年造林地块范围内,推毁平整地块树木无法计算。6.上述地块0.41亩在《林保》25林班183小班范围内,林种为防护林,优势树种为作树,其他地块不在《林保》范围内。王某某推毁榆树幼苗1280株己到达刑事立案标准,涉嫌滥伐林木罪。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且无再次补充侦查的必要,本院认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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