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58********,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居委会**大道**号税务所**幢**房,现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4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下半年至2019 年上半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砍伐了位于琼中县**镇**村委会**村**田范围内其经营林地上的天然林木。经鉴定,被伐林木地块面积为4.37亩,其中3.65亩为Ⅲ级保护林地,0.72亩为Ⅳ级保护林地,森林类别全为经济林;被伐林木树种为天然阔叶林;被伐林木95株,全部为胸径大于5厘米的林木;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2.3909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随案送砍刀一把,由琼中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黄筱帆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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