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 2020年7月28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的某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出资8800元人民币向吴某某购买位于儋州市**镇**茶叶厂旁的两块地块上的桉树。2019年12月23日,王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符某某等人驾驶农用车及携带油锯去砍伐所购买的林木。儋州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于当日接警后在林木砍伐现场,当场抓获王某某,并扣押桉树林木三吨。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地块总面积0.71亩(其中林地为0.29亩),被伐林木的树种为桉树,被伐桉树林木总株数为114株,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8.9278 m3,0.29亩林地上的林木蓄积量为8.0337m3。
根据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该非林地上林木显然不属于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
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在**茶叶厂旁代王某某补种桉树苗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检察官:李颍林
书记员:李小香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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