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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仙桃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中旬,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匡某某介绍,购买了本市**镇**村**组猪场附近农田中由各家各户栽植成的一个小片林。同年10月21日、22日,王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该处白杨树全部采伐,采伐的树木蓄积经仙桃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技术人员测算不少于32.5971立方米。采伐树木已全部运输到汉川市销售。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仙桃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采伐迹地林木蓄积计算报告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屠某某、匡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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