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瓮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现住地同上。经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至2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了从事蛋鸡养殖,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李某某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瓮安县**********山林中的25株马尾松砍伐。经瓮安县森林公安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砍伐的马尾松立木蓄积为12.0428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异地复绿种植柳杉167株。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异地复绿、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122节松元木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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