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31日退回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31日补查重报。
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认定:2019年3月14日,隆阳区森林公安局收到隆阳区**局线索处理,经查,2017年9月,王某某聘请采伐设计公司对其位于**镇**村**组“***”的林地进行采伐设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王某某于2017年9月至12月雇请工人采伐林木,采伐范围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聘请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在隆阳区**镇**村**组“***”采伐的林木树种为蓝桉树,不属于保护树种。共计立木蓄积为313.6596立方米,原木材积为194.469立方米;其中:已审批范围内的立木蓄积为159.0820立方米,原木材积为98.63l立方米;未审批范围内的立木蓄积为154.5776立方米,原木材积为95.838立方米。
经查:2008年10月31日,王某某与隆阳区**镇**村委会**村**社签订《山林转让承包合同》,承包**村**社位于**镇****组“***”的林地,用于种植桉树。2009年7月4日,林业部门向王某某颁发《林权证》,明确其承包林地的四至界限,但该四至界限与林业部门的图层不符,对此情况王某某并不知情。2017年9月,王某某聘请保山**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位于**镇****组“***”的林地的全部桉树进行采伐设计,办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于2017年9月至12月雇请工人采伐林木,采伐范围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经鉴定,王某某采伐的林木树种为蓝桉树,不属于保护树种。共计立木蓄积为313.6596m3,原木材积为194.469m3 ;其中:已审批范围内的立木蓄积为159.0820m3;未审批范围内的立木蓄积为154.5776m3。
2019年3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采伐时,主观上是否明知超过《采伐许可证》范围的证据不足,保山市隆阳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百零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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