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居住地吉林省双辽市**楼。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16年年初将那木乡前进村村民林某某及李某某家林地内的林权购买,并于2019年5月及2020年4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将购买的林某某及李某某家林地内(双辽市**乡三林班25小班)杨树砍伐共计35棵,后截断拉回自家板厂加工削片出售。2020年5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涉案林地班号为双辽市**乡3林班25小班,林种为防风固沙林,被砍伐杨树35棵,合计立木蓄积19.494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4.647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案发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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