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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汤检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乡**林场**组**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汤原县森林公安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凤斌,汤原县汤原镇法律服务所。

本案由汤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同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3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分别于2019年10月1日、同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汤原县**乡**村村民某某甲和刘某某二人(已判决)雇佣到汤原县**乡**乡林场清理林地。王某某明知二人仅获得林冠下直径5厘米以下藤条灌木采伐许可证,仍听从二人要求并指挥其他6名伐木工使用割灌机扩大可采伐树木范围,将部分直径5厘米以上树木砍伐。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汤原县**乡**林场林地被砍伐面积为5.2公顷,割灌机砍伐树木蓄积21.6778立方米。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人聂某某、史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被告人某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汤原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王某某到案后始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真悔罪,态度真诚、恳切,符合认罪认罚从轻要求,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本决定书后七日后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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