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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21日以保检报(移)诉【2020】2号报送案件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占用林地种植槟榔,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砍刀和手锯将位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队东北侧110米处的林木砍毁或者环剥树皮致林木干枯死亡,并将砍毁的林木丢弃在现场。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木地块面积3.75亩,为III级保护林地;被毁林木树种为天然阔叶树;被毁林木总株数为387株,其中胸径5厘米(含)以上的林木为287株,胸径5厘米以下的幼树为100株;被毁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7.4680立方米;被毁林木出材量为10.4808立方米。王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使用砍刀和手锯砍毁林木的事实。2020年12月29日,王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砍刀和手锯砍毁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自首,并积极主动修复生态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砍刀1把、手锯1把现退还给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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