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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一分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及对外招商经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号,住海南省万宁市****文化旅游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永秀,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海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5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万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于2013年9月共同出资设立浙江**有限公司,由浙江**有限公司以持股80%股权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区经营和投资改造。2014年9月,**文化旅游区由3A景区升级为4A景区。2017年3月,**集团通过收购股权,持有浙江**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委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文化旅游区进行全面管理。

2018年3月,为创建5A级景区,海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研究决定投资建设文化旅游区观光“玻璃桥”“滑道”和“莲花台”等3个项目,并指定由王某某负责组织实施。2018年6月,在清理施工现场、修建施工道路过程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清理道路上的林木,造成植被破坏。经鉴定,被伐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17.0169立方米。2018年12月,海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书》,在被破坏的林地上补种苗木,2020年4月7日通过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

另查明,王某某于2019年3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海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褚福欣

                              书记员:包正轩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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