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年1*月*日出生,身份证
号码412328198*1*0*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永城市
**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5年7月4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15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5日至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
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其购买的位于永城市**镇**村李井庄南地东西柏油路两侧的74棵杨树。经鉴定74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为31.212 m 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管恶性较小,能够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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