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点种木耳,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村村民游某某的自留山(小地名:徐二河沟)山林内的青冈树,并协商由王某某办理采伐许可证并自行采伐。2017年12月4日,王某某以游某某的名义申请蓄积8立方米的栎类林木采伐许可证。2017年12月19日,镇巴县林业局批准了王某某的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12月20日至31日。王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用油锯采伐了上述山林内的青冈树,并就地将砍伐的青冈树加工成长1米的短原木,共计2816节,经检尺测量,林木材积7.5634立方米。2019年6月12日,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立木蓄积为10.08立方米。
2018年10月15日,王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村村民蒲某某的自留山(小地名:田某某)山林内的青冈树,并协商由王某某办理采伐许可证并自行采伐。2018年11月8日,王某某以蒲兴元的名义申请办理蓄积16立方米的栎类林木采伐许可证,2018年12月4日,镇巴县林业局批准了王某某的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期限为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后王某某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进行采伐,于2019年1月14日至17日用油锯采伐了上述山林内的青冈树,并请同村村民张某某、何某某就地加工成短原木3953节,经检尺测量,林木材积11.8881立方米。2019年6月12日,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立木蓄积为15.85立方米。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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