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巴中市森林公安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森林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5日,巴中市林业局批复了恩阳区农村发展局报送的关于恩阳区三汇镇雪山村村林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2015年3月9日,恩阳区三汇镇雪山村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签订了雪山村林场森林抚育施工承包协议。2015年3月底,该镇林业站站长李某某现场向王某某指导森林抚育技术,明确提出不能砍伐胸径6cm以上的大树。李某某离开后,王某某砍伐一座坟前两颗大松树,李某某知道后对其进行了批评,并再次强调不能砍伐大树。李某某离开后,王某某违反森林抚育技术规程,砍伐部分胸径超过6cm的松瘤树、歪斜树以及正常大树。村上见砍伐掉的这些松树有一部分还可以用材,就召开村两委及各社社长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对被砍伐的松原木进行变卖,因木材质量差,无人愿意收购。于是村委就与王某某达成协议:将树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将树运回自己的木材加工厂,后王某某将其中少部分原木加工后出售给了老百姓。经鉴定,王某某在恩阳区三汇镇雪山村林场采伐胸径6cm以上松树共计273株,立木蓄积为19.2218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三汇镇雪山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签订《森林抚育作业施工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王某某按照规划设计对树林中有害木,病腐木进行清除。王某某采伐林木大部分为松瘤树、不成材的树木,其资源属性较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环节,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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