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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滥发林木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2月21日被慈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至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慈利县**乡**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将其位于本村小地名叫“张家岩”的自留山上的大量松树砍伐。经鉴定:所采伐松原条、松原木共287件,被采伐的林木伐倒木材积为13.526m3。

2020年8月20日,办案民警在“张家岩”砍伐现场电话通知王某某接受调查,随后王某某来到砍伐现场,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到慈利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抓获材料、检尺码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愿意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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