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刘某某,男,内蒙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6月11日,董某甲(绰号三某某)与李某甲、蒋某某、周某某共同谋划伤害科尔沁区居民史某某,董某甲提供枪支、车辆,指使李某甲、蒋某某、周某某持2支猎枪开车到科尔沁区第七中学附近史某某的建筑工地,蒋某某、周某某下车逼近史某某,先后各开一枪击中史某某左腿。经司法鉴定史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六级伤残。事后董某甲将枪支藏匿在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包某某处,帮助李某甲、蒋某某、周某某潜逃外地,董某甲亦潜逃。2003年12月李某甲、蒋某某、周某某先后归案。2004年8月25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甲无期徒刑,分别判处蒋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6年11月6日,董某甲向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投案。耿某某、马某某接受董某乙等人请托,指使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为董某甲办理取保候审,未开展必要的侦查工作。2006年11月9日,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以董某甲涉嫌包庇罪向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06年11月24日,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耿某某接收卷宗后既未组织补充侦查亦未将该案再次移送起诉,将案件搁置不办。
2010年10月13日晚,董某甲等人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歌厅与代某某等人持刀聚众斗殴,致代某某死亡、致闫某某、张某某、李某乙三人轻伤、丁某某微伤。双方离开斗殴现场后,董某甲等人持砍刀、斧子、扎枪,在通辽市中医院将无辜人员姜某某、战某某砍伤,之后董某甲潜逃。
2018年8月25日,通辽市公安局对董某甲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现已查明董某甲在2006年至2010年取保候审期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2008年董某甲涉嫌一起敲诈勒索犯罪;2009年2月董某甲涉嫌一起非法拘禁犯罪;2010年董某甲涉嫌两起敲诈勒索犯罪;2010年10月13日董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涉嫌滥用职权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时间为2006年11月,因滥用职权行为导致董某甲犯罪致一人死亡结果时间为2010年10月13日,因此该罪追诉时效自2010年10于13日开始计算五年,至2015年10月13日追诉时效期满。2019年3月19日侦查机关立案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