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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犯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从甘州区梁家墩镇太和村行驶至梁家墩镇刘家沟村十二社,与该社居民杜某某发生争执,杜某某发现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王某某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1.3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质损害后果,且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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