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7********,壮族,专科文化程度,原**派出所民警,现**派出所民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文山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王某、王某某及辅警李某某持《人犯出所呈批表》到广南县看守所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甲带出看守所,由王某某驾车分别到那洒街上、广南城区进行现场辨认。辨认结束后,又带王某某甲到**派出所进行视频辨认,王某独自将王某某甲带到办公楼二楼其办公室进行辨认,王某某、李某某均未跟随上楼。14时许,王某通知王某某甲的父亲等人到办公室会见后,其带王某某甲出办公室准备送王某某甲回看守所,到二楼楼梯口处王某某甲称头晕,趁王某不备从二楼走道围栏处翻爬跳下,致后脑部受伤,经广南县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18日死亡。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甲系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王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并取得谅解,王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7.1万元,王某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且已经理赔完毕取得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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