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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环境污染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经营庄河市**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庄河市**镇**村经营庄河市**处,经营范围为废品收购加工、销售。自2015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无任何环保资质及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对废旧机油桶、输液管、药瓶等塑料制品进行收购,雇佣多名女工分拣收购的塑料制品,然后由多名男工在加工车间操作粉碎机将废旧的塑料制品加工成塑料薄片并在粉碎机旁的清洗池内清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在流经20多米未经防渗处理的排水沟后直接排至院内污水池中。经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南侧粉碎机清洗池水中含石油类物质146ml/l,北侧粉碎机清洗池含石油类物质9.7ml/l,污水池含石油类物质113ml/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对排水沟作防渗处理。

另查明,庄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庄河市**处粉碎的废机油桶内沾染的物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中的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其代码为900-249-08,其危险特性为T,I,废机油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非特定行业中含有或者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庄河市环境保护局已对王某某从事无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活动(废机油桶)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依法缴纳。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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