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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环境污染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公诉刑不诉〔201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31966********,汉族,专科毕业,系大连**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内部保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内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2017年3月9日、2017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鞍山市公安局内部保卫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年初至2016年6月,大连**有限公司**王某某明知栗某某(已起诉)无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及处置危险废物资质,将2600只重44.2吨混有未清洗干净的废旧机油铁桶卖给栗鹏进行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内部保卫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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