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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公诉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住菏泽市郓城县**楼乡**村**村**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9日补查重报,于同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9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6月29日、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刘某某经营的汶上县**液化气站购买二甲醚可能用于掺混到液化气中进行销售的情况下,2018年以来,王某某仍多次向汶上县**液化气站销售二甲醚。

2018年12月28日,刘某某、陈某某雇佣无灌装资格人员郭某某进行液化气灌装工作,应陈某甲的要求将液化气和二甲醚掺混到液化气罐中销售给陈某甲,陈某甲于2018年12月29日将该罐液化气销售给汶上县开发区“东北老菜”饭店使用,当天13时40分许,该饭店在使用液化气过程中气罐发生爆炸起火,造成店内人员王某某、刘某甲、殷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刘某甲损伤属重伤二级,殷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财产损失共计80784元。经鉴定,发生爆炸的液化石油气不合格,二甲醚含量为62.9%;发生爆炸的钢瓶使用周期超过15年,已达报废标准;“东北老菜”饭店钢瓶爆裂原因为该钢瓶充装过量,同时钢瓶下封头壁厚减薄严重,瓶内介质温度升高后导致钢瓶下封头爆裂泄漏。

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预缴赔偿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殷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主动预缴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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