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社旗县**镇****。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获取并查验厂家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出库单等合法经营手续情形下,通过南阳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王*以每包(每包20个)5.5元的价格在该公司购买假冒“河南**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00包、1000包,合计1500包。之后,王某某将其中900包以每包9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进行销售、500包发给公司员工使用、100包送给亲友使用。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该批口罩系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要求的产品。
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同时,其销售口罩的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获得利润较少,情节轻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销售清单等书证;2.检验报告;3.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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