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路**号**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企业法人明确要求使用无铝泡打粉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含铝泡打粉、鸡蛋、面粉、豆油等原材料,供给天津市西青区**镇**村的**快餐店厨师用来制作油条时使用。2018年12月25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的自制油条进行抽检,后经过检测发现**快餐店生产的自制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mg/kg100为合格)含量实测值为201,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自制油条中铝的残留量经抽样检验超过国家标准两倍,是否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标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