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公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家住岳阳市**栋**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07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同年11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茶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自2004年在湖南省岳阳市某某街经营某某保健品批发部经营保健品期间,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9月28日,向黄某某和陈某某经营的广州**公司购买软胶囊保健品34次,共计支付货款101512元,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王某某提出其曾向当地食药监部门办理过保健食品经营备案。本院就该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补侦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王某某在2015年5月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保健食品进行经营保健品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2016年5月以后,王某某是否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延续登记,因该机构改革,未能找到相关资料,同时根据王某某的工商登记年检情况,不排除其进行延续登记。因此本院认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因证据发生了变化且影响对王某某的定罪量刑,遂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王某某向侦查机关退缴犯罪资金以及非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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