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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边海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9月12日至10月10日、2020年11月11日至12月4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30日至9月11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6日下午5点多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DE****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按照装货联系人(手机号码:1866560****)的要求开到湖南省道县火车站边的中石化加油站,等了十多分钟后,来了一名男子将王某某的货车开走去装货,并要求王某某去道县高速路口接车。晚上7点多钟,王某某接到自己的货车并按安排车辆的联系人(手机号码:1674267****)提供的行驶路线,从道县高速收费站上了厦蓉高速然后转京港澳高速,车辆行驶在厦蓉高速桂阳路段时被桂阳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发现,由于车速过快执法人员拦截未果,随后请求高速交警宜章大队协助拦截,其后在下京港澳高速宜章南高速收费站时被桂阳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和高速交警宜章大队执法人员联合查获。从王某某驾驶的冀DE****货车上查获161箱共5个品牌卷烟,重量2538.2公斤。其中红玫王品牌卷烟36箱571.15公斤;苏烟品牌卷烟37箱586.45公斤;利群品牌卷烟38箱598.7公斤;牡丹品牌卷烟30箱468.9公斤;云烟品牌卷烟20箱313公斤。以上卷烟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卷烟的价值为3686992.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明知是运输烟草专卖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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